
在劳动工作中,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认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与场所内因工作受伤: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所在的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例如工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
2、工作前后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比如工人在下班前整理工具时不慎受伤。
3、履行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像商场保安在制止小偷行窃时被小偷打伤。
4、患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符合职业病相关规定和目录。比如长期在煤矿工作患尘肺病。
5、因工外出受伤害或下落不明: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业务员外出洽谈业务遭遇车祸。
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需要注意路线需为常规上下班路线,交通方式合规,事故发生在合理通勤时段,例如正常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车辆撞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时间
1、用人单位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若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若单位未按时申请,那么工伤的待遇将由单位来承担。
2、其他主体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当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3、超期限申请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3、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有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或职业病诊断书。
4、职工身份证明: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及时间
1、材料审核与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作出认定决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3、送达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如果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不满意工伤认定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任选其一。
工伤认定标准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条件、流程和相关责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依法处理。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情况如下: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同时: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通常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在厦门市,市人社局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区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区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同时: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对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存在争议,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工伤认定所需时间如下:
申请时间
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期限
一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特殊情况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以司法或其他行政部门结论为依据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认定期限。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 15 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作出认定决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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