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工伤问题与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为了更科学、精准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定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截至 2025 年 5 月,《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2025》尚未正式发布,目前通用的工伤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综合考量了工伤职工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生活自理障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伤残等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是最为严重的工伤等级,其标准包括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无法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能自理。具体情形有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小肠切除≥90%;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全胰切除;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等。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属于二级工伤。这类工伤对职工的身体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面临诸多困难。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同样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被鉴定为三级工伤。例如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 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情况。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依赖,但生活可以自理者为四级工伤。此等级的工伤虽然职工能够自理生活,但身体器官的严重损伤依然会对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的限制。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表现为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像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都在此列。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被鉴定为六级工伤。比如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 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为七级工伤。例如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以上等。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属于八级工伤。具体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 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为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如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是十级工伤。这是工伤等级中相对较轻的一级,但依然会给职工带来一定的影响。
工伤鉴定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鉴定等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伤等级。
工伤鉴定的时间分不同情况,具体如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其近亲属等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的时间
一般是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在受伤后 3 至 6 个月左右可申请,但具体需结合实际伤情。比如一些轻微骨折,可能数月后伤情稳定;而较为严重的伤害,像涉及神经损伤、颅脑损伤等,可能需要 6 个月左右甚至更长时间。对于一些简单的体表手术,可能术后 1 至 3 个月伤情相对稳定;而对于骨折内固定等较复杂手术,可能需待内固定取出,通常术后 6 至 12 个月甚至更久伤情才稳定。
此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一般也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工伤鉴定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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