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人被送进看守所,家属往往十分关心何时能够与之相见。然而,由于案件性质、所处阶段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同,家属与被羁押人员见面的时间存在多种情况。
一、行政拘留情况
如果是行政拘留,按照规定家属随时可见,但实际情况因地区而异,部分地方可能不允许家属会见。
二、刑事拘留情况
侦查阶段
在刑事拘留的侦查阶段,通常家属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为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并得到授权的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过,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且侦查机关需事先通知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并持有职业证书、律所证明与委任状或者法定援助公函时,可向看守所申请48小时内的会面,看守所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安排,最晚不超过48小时。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家属有可能获得会见机会,但需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具体的会见时间和相关规定会因地域差异以及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
判决生效后
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需等到判决生效以后,家属才可按规定申请会见。不过,会见时间和规定也会因案件性质、办案进展以及看守所的具体规定而存在差异。例如,有的看守所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当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进看守所家人可以送生活用品,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送物条件:通常需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不过在实践中,只要所送物品符合看守所的规定,一般都能被允许送入。
2、可送物品类型:
衣物:可以送一些棉质、柔软的衣物,如内衣、内裤、线衣、毛衣、棉衣、棉裤等。鞋子应选择塑料拖鞋、布鞋、棉鞋等,不能有鞋带、金属饰品等。需注意,衣物颜色通常以黑、白、灰、蓝等素色为主,避免过于鲜艳的颜色及印有人像等图案的衣物。
生活用品:如牙刷、牙膏、毛巾等洗漱用品一般是可以送的。眼镜需为纯树脂材质的近视镜或老花镜,镜架不能是金属的。
药品:工作人员经医嘱通知送的药品,须是完整包装及说明书且未拆封的;其他药品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收;无中文说明的境外药品不接收。
其他:有些看守所允许送少量全新未拆封的合法出版物,但数量可能有限制,每次通常限定在 5 本以内。
3、送物流程:家属先需确定看守所的送物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然后准备好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前往看守所的接济窗口。按照看守所的要求取号、排队,将物品送交看守所,同时要确认衣物数量和类型,并要求看守所出具收据。
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可能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家属在送生活用品前,最好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看守所,详细了解相关要求,以确保所送物品能够被接收。
进看守所后定案时间没有固定标准,受案件复杂程度、侦查进度、司法程序流转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具体如下:
1、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根据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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