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保障公平合理的劳动用工秩序。以下将详细介绍哺乳期开除员工的赔偿标准。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情形及计算方式
一般违法解除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工作年限满一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为5000元,其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而哺乳期被辞退应得的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比如员工工作了10个月,月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按一年算为6000元,赔偿金则为6000×2 = 12000元。
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员工工作4个月,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为4000×0.5 = 2000元,赔偿金为2000×2 = 4000元。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选择权
若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三、特殊情况
若哺乳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哺乳期开除员工,用人单位需要补缴社保至法定哺乳期结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若违法辞退,劳动关系应视为一直存续到哺乳期结束,所以用人单位有责任补缴辞退后至法定哺乳期结束期间的社保。
法定哺乳期一般为孩子出生后一年。但如果孩子有特殊情况,如早产、患有疾病等需要延长哺乳期的,以实际需要的哺乳期为准,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等材料。
《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时间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有相关补充: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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