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具体处罚需根据涉案动物的保护级别、行为情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以下从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处罚
1.核心罪名与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购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量刑分为三档:
基础刑罚: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从重处罚情形
若存在以下行为,量刑将加重:
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交通工具逃避监管;
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
二、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
购买“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若以食用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价值认定规则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核算。
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认定偏低的,参考市场价格或司法鉴定。
三、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H市方某某非法猎捕10只画眉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收购”行为(含自用目的购买)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江西李某非法出售3只麂子、2只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获利1万余元,结合猎捕、出售行为被从重处罚。
四、法律风险提示
“购买”行为的界定:包括以营利、自用(如饲养、观赏)为目的的购买,均属于法律禁止的“收购”范畴。
监管趋势:多地已开展专项行动(如通辽“平安原野—2025”),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举报线索可获奖励。
非法捕捞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需根据涉案动物的保护级别、捕捞行为方式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具体可分为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两类情形,以下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详细说明。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犯特征:实施即立案
只要实施了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是否成功捕获,均应立案追诉。
涉案动物范围包括: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需结合物种保护级别、数量等因素判定。例如,非法捕捞1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猕猴、穿山甲)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捕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即使数量为1只,也可能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大幅加重。
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
1.针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
若购买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如“三有动物”或地方保护物种),需满足“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具体包括: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如军用武器、毒药、陷阱200个以上)捕捞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
虽无猎获物,但使用禁用工具(如猎套500个以上)或禁用方式(如烟熏、火攻10次以上)达到法定次数;
曾因违法捕捞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三、关联行为的刑事追责
1.购买行为的延伸责任
若购买目的为食用,且涉案动物为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未达到重点保护级别,情节严重时也将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购买后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能同时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罪名的量刑分为三档:
情节程度 | 量刑范围 |
---|---|
一般情形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中律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