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复员退伍的军人享有的补贴政策较多,主要有以下补贴:
1、复退军人享受基本复员费,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兵龄在10年以下,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工资;10-15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工资;15-20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的工资;超过20周年的,满1年发给4个月的工资。其中,对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照年标准的一半发放。
2、发放安家补助费,也是按照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兵龄小于10年的,每满一年年发给0.5个月的工资,大于10年的,对超过10年的部分,每年发放1.5个月工资;如果是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除上诉的补贴外每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发放回乡生产补助费,这是针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的补贴,依旧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兵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工资。
4、对患病在身的军人发放医药生活补助费,需要经过上级批准,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退役军人可以领取的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退役金及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具体标准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军人,如果入伍前是企业员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就业创业扶持
退役军人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享受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对于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参加创业培训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退役士兵,可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并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士兵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优待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在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和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制度,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科学规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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