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收益分配等方面,具体如下:
1、交易条件:
一般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但存在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处理、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出售。
年限规定:通常要求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一定年限后才允许上市交易,一般为 5 年,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 2025 年有新规可能将年限延长至 8 年。
2、交易流程:
提出申请:卖方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办理交易过户:经审核准予出售的,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收益分配:
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4、其他规定: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通常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 10% 确定。
此外,不同地区对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淄博市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 = 申请时点该套住房的上市交易价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1%;2011 年 12 月 31 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的,应补缴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增值收益 =〔申请时点该套住房的上市交易价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5%。京山市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元)= 城镇住宅用地所在级别楼面地价(元 / 平方米)× 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年期修正系数 × 缴纳比例(15%、30%)。
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流程及费用如下:
一、过户流程
签署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填写双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房屋详细信息填写完整。
申请交易与网签: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然后到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并进行填写,注意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款,这是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
缴纳税费:到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领取登记过户号: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补交土地收益:按照当地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即上市补交土地收益。
办理过户手续: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所有权、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资料,输入数据资料等,购房者需要领取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发票。
取得产权证明:登记过户后,购房者将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二、过户费用
契税:若买方是首次购房且房屋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下,按房屋总价的 1% 征收;若面积在 90-144 平方米,按 1.5% 征收;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或非首次购房,则按 3% 征收。
土地出让金:一般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通常是房屋评估价的 1%-10% 不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个人所得税:如果卖方满足家庭唯一住房且购房时间超过 5 年的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按房屋增值部分的 20% 或房屋总价的 1% 征收。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房屋总价的 0.05% 缴纳。
交易手续费:一般按照每平方米 3-6 元的标准收取,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登记费:通常为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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