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土地使用税的缴费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等级、市政建设情况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核心政策依据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但各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下从全国性框架、地方最新调整案例、征收范围、减免政策四个维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全国性政策框架与税额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1.5元至30元/平方米 。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平方米 。
小城市:0.9元至18元/平方米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平方米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具体适用税额。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2025年地方最新调整案例
2025年,多个地方政府发布了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或税额标准的通知或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地方政策的动态性:
湖北省秭归县: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县城一等土地为5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为2元/平方米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市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进行了等级划分,并设定了不同的税额标准 。
四川省多地:如夹江县、蒲江县、乐山市沙湾区等地,在2025年7月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表明这些地区正在酝酿或即将进行调整 。
河南省林州市:于2025年9月1日发布通知,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这些案例表明,2025年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需以纳税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三、征收范围与计税依据
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范围由各地政府划定,例如漳州市常山开发区的征收范围就详细列出了东、西、南、北的边界 。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土地面积的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四、法定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以下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公共及公益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农业生产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特定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其他: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土地使用税的缴费时间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具体如下: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报缴纳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方法如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其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如下: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且暂按应征税款的 50%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在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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