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作为军队中的骨干力量,为国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更好地保障士官退伍后的生活,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国家不断完善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为退伍士官提供多元化的安置途径,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优势。
一、安置方式及适用条件
(一)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 5%。
(二)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年满 55 周岁的;
服现役满 30 年的;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1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的;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也可按规定办理。
(四)转业安置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 10 年的;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服现役未满 10 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士官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一次性领取退役金。
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政府加大对退伍士官的就业扶持力度,提供就业培训、职业规划、创业支持等服务。通过这些扶持政策,帮助退伍士官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例如,开展针对市场热门行业的技能培训课程,为有创业意愿的士官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等。
(二)就业优先政策
政府确保退伍士官在就业市场上享有优先权。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为退伍士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退伍士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三)经济补偿与补贴政策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 1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1.5 个月;不满 15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2.5 个月;不满 2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3 个月;满 20 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4 个月。
下岗安置补偿:军龄不满 10 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给予 4.7 万 + 住房补贴 + 服役津贴 + 6 个月工资;军龄满 10 年干龄满 6 年但军龄不满 16 年的,采取应金制,前 10 年每年 3.2 万,10 年后按每年 5.4 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四)农村退伍士官政策
对 1954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 10 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五)工龄计算政策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士官要获得退伍安置资格,通常有两条主要途径。一是在部队服役满12年以上,这是多数士官能够实现的目标;二是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这对士官的能力和机遇要求较高。满足这些条件后,士官可以在入伍前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自己父母户口所在地、配偶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等地方选择转业安置地,大部分士官会选择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不同安置方式及对应编制情况
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转业安置的岗位编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事业编工勤岗位:这是较为常见的安置岗位类型之一。不过,工勤岗相对参公待遇岗位稍逊一筹,且分布范围较广,可能在县城,也可能在乡镇。例如,某些地区会拿出此类岗位用于士官安置,士官在选择时需要谨慎考虑。
参公待遇岗位:这类岗位的待遇参照公务员进行设定,比一般的事业编岗位待遇要高一些。在拥军氛围浓厚的地区,部分县城会拿出全部为参公待遇的事业编岗位用于士官转业安置,并且岗位都在县城,士官选择这类岗位相对较好。
企业单位岗位:部分地方会提供地方企业的岗位用于士官安置,但这类岗位存在一定的失业风险,建议士官能不选尽量不选。
自主就业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士官没有特定的编制,部队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士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退休安置的士官脱离了编制体系,但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其晚年生活。
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也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国家会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住房、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同样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工作编制。
通常情况下,士官需要服现役满 12 年,退役后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这一规定是综合考虑到士官在军队中的服役贡献、职业发展以及社会安置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而确定的。服满 12 年,意味着士官在军队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他们为国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在退役后,政府会为其提供工作安置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继续发挥自身价值。
其他可获工作安置的情形
除了服现役满 12 年这一条件外,士官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退役后也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立功受奖: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这些士官在服役期间表现突出,为军队和国家做出了特殊贡献,他们的英勇事迹和卓越表现值得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因此政府会为他们安排工作。
因战致残: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他们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身负重伤,身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工作安置是对他们的一种保障和关怀,帮助他们在退役后能够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工作环境。
烈士子女:身为烈士子女的士官。烈士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的子女在服役后,政府给予工作安置,是对烈士的敬重和对烈士家属的关爱,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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