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的免费医疗政策主要针对现役军人、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特定群体,具体规定如下:
1. 享受免费医疗的对象
现役军人:所有军官、军士、义务兵均享受免费医疗待遇。
军人配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享受免费医疗。
军人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军人子女享受免费医疗。
特殊情况下子女:经军队医院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由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仍在中学就读的19岁以上子女也享受免费医疗。
2. 享受优惠医疗的对象
军人父母及配偶父母:军官、军士(不含义务兵)、病故军官、病故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待遇。在支持医保结算的城市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减免20%,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减免50%。
3. 免费医疗的具体范围
诊疗项目:除美容、洁牙修复、配镜、装配助听器、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外,其他诊疗项目均属免费。
药品使用:按照军队医疗机构驻地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甲类、乙类药品免费使用,同时可免费使用军队特需药品和军队医疗机构制剂。
医用耗材:部分高值医用耗材采取限额免费的方式,限额标准以内免费;超出限额的医用耗材,个人需承担差价部分。
4. 报销流程
持有效证件就医:军人家属在就医时需携带有效的医保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向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填写医保报销凭证: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军人家属进行医保报销的凭证,需妥善保管。
提交报销材料:军人家属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报销凭证、就诊记录及相关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提交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遵守医保政策:军人家属需遵守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资源,避免医疗费用的过高负担。
5. 跨省就医注意事项
医保备案:军人配偶、父母及军人配偶父母在异地就医时,需按照要求完成医保备案,否则无法享受减免或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军人家属的免费医疗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确保军人及其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具体实施时,需根据相关政策和流程操作,确保顺利享受医疗待遇。
军人家属依法享有多项待遇,涵盖生活保障、就业、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生活保障方面:
困难帮扶:对于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军属,相关部门会及时建档立卡,在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符合条件的军属及其家庭可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住房优待: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范围。
2、就业方面:
就业安置与指导:军属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调各类用人单位给予考录、招聘方面优先优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就业援助: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托底安置。对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方面:
医疗优先:军属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诊疗安全的前提下,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家庭医生签约: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军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教育方面:
幼儿园入学: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中小学入学: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应当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
5、其他方面:
荣誉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等优先聘请优秀军属担任编外辅导员、志愿讲解员等。
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金融服务:签约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依照约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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