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病滞留部队通常指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退役或继续服役,需按规定接受治疗、评定及安置的情形。目前我国对军人因病滞留的管理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致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核心涉及医学鉴定、待遇保障及安置流程等方面,但具体细则需结合最新军事法规及部队实际执行标准。
一、因病滞留部队的核心管理规定
1、医学鉴定与滞留条件
鉴定标准:军人因患慢性病、精神疾病等导致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经军队体系医院诊断,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认定为因病滞留情形。
滞留期限:一般根据治疗周期确定,短期治疗(如3个月内可康复)的军人需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按原计划退役;长期治疗或无法治愈的,需按丧失工作能力等级评定结果办理退休、转业或退伍手续。
2、待遇保障与管理
医疗保障:滞留期间医疗费用按军队现行医疗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军队医院优先救治范围,所需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规定从军队医疗经费中列支。
生活待遇:滞留期间工资、津贴、补贴按原标准发放,住房、家属随军等福利保持不变,直至完成安置或退役手续。
二、安置与退役流程
安置方式:
经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安置,享受退休军人待遇;
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但符合转业条件的,纳入年度转业计划,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不符合退休或转业条件的,按退伍处理,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安置政策。
争议处理:军人或部队对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政策依据与注意事项
目前军人因病滞留部队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军队内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地方政府侧重接收安置环节的衔接(如退役后地方医保、就业扶持等)。由于军事政策的特殊性,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军兵种、服役年限及病情差异有所调整,建议通过部队政工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新细则。
军人因病滞留部队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因士官和义务兵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士官:工资 = 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 职业津贴 + 生活津贴 - 医保。滞留期间士官不享受年底奖励工资和定期增资,部队涨工资时,滞留人员也不会跟着涨工资。结算标准以下达退役安置命令时的标准为准。
义务兵:服役期满士兵因病滞留部队,其工资按照服役期满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增加军龄、不增加工资档次。
因病滞留部队的军人可以申请病退。
根据相关规定,军人申请病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
患病医疗期满后,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例如,患有精神病、癫痫、器质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或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等情况。
申请病退的流程一般如下:
军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病退申请,并提交《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等相关材料。
单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上级军事机关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军人将被安排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军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主要依据。
根据鉴定结果,相关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病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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