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在不同诉讼类型中均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行政案件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的费用承担通常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如果鉴定结果支持申请方主张,法院可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该费用;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原鉴定结论无误,申请方可能需自行承担重新鉴定费用。
如果是因原鉴定存在严重瑕疵或程序违法导致重新鉴定,法院可直接指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行政诉讼:
通常也是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若鉴定结果证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鉴定结论错误,那么重新鉴定费用可能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若鉴定结果维持原结论,申请方可能需自行承担费用。
如果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重新鉴定,费用按照法院的决定分担,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刑事诉讼:
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若原鉴定具有法律规定的违法鉴定情形,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重新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等责任方承担。
对于伤情鉴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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