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主要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此外,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上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他们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若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要被追究责任。
实际控制人:有些情况下,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名义上的单位负责人,但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若其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同样要被追究责任。
投资人:投资人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等支持,若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不足等导致事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如果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也要追究其责任。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若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要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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