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各地对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仍以国家层面的框架性规定为基础,同时结合地方性法规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具体执行。核心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基本收入,但允许工资低于正常水平,设有“保底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同地区在计算基数、支付比例、工龄挂钩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国家层面统一底线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该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其80%。这一规定在2025年仍为全国通用的“保底红线”,多地政策均以此为基准。
二、地方差异化执行标准(2025年更新)
1.计算基数与比例因地而异
北京、石家庄等地:病假工资与连续工龄挂钩。例如石家庄规定,病假6个月内,工龄不满5年者按工资60%支付,满20年以上者按100%支付;6个月以上则按55%-75%支付,但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深圳:明确规定按“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但同样设定了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底线。
西安: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支付,但仍受“不低于最低工资80%”限制。
上海、江苏(苏州、无锡):依据地方工资支付条例,强调按单位工资制度、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但最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
广东(江门、佛山):同样遵循“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但明确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且需继续承担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2.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影响病假工资
多地2025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间接提高了病假工资下限:
北京市:自2025年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420元调整为2540元。
深圳市:自2025年3月1日起,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5200元(注:此数据疑似异常,通常为2520元,需核实)。
上海市:2025年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740元。
这意味着,即使按最低标准计算,2025年病假工资在上述地区将相应提高。例如在北京,病假工资下限从1936元(2420×80%)提升至2032元(2540×80%)。
三、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试用期员工:即使在试用期,病假工资也需按上述标准执行。如应届生小孟入职后病休1个月,其病假工资仍需依法计算,不得因其试用身份而剥夺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病假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履行地规定执行;若注册地标准更高且双方约定采用,则可按注册地标准。
影响年休假资格:累计病假超过规定天数(如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累计病假超2个月),将影响当年年休假资格。
长期病假与重大疾病:对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者,经鉴定后医疗期可延长,部分地区规定延长期间工资按原标准支付。
四、计算公式参考(非全国统一)
部分地区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日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 =(计算基数 ÷ 21.75)× 病假天数 × 支付比例
根据2025年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申请病假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以确保病假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基本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职工需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说明病情及需要休养的时间。这是申请病假的基础材料,单位可根据该证明决定是否批准病假。
2、病假建议书
除了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建议书,明确建议职工休养的具体天数或时间段。
3、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用于身份核实。
4、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
若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需提供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治疗记录、出院小结等。
5、医院公章或骑缝章
所有提交的医疗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医院的公章或骑缝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住院费用结算单
提供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单,作为治疗过程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特殊疾病要求
精神病或癫痫病患者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癫痫病患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以证明病情的持续性和严重性。
三、单位内部流程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无异议的公示证明
若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无异议的公示证明。
2、职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职工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3、填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职工需填写并提交该申请表,作为正式的申请材料之一。
4、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需要职工提交该鉴定结论表,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材料完整性
提交的病假申请材料必须完整,若材料不完整,单位或相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2、疾病种类区分
各单位在审核申请材料时,需准确区分参加鉴定的疾病种类,并严格经申请人核实确认。若因疾病种类填写有误影响鉴定,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3、时间要求
例如在兴安盟,2025年受理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至10月24日,各地区需在10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盟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1.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医疗期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最长病假时间) |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3个月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上 | 6个月 |
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6个月 |
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9个月 |
十年以上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12个月 |
十年以上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18个月 |
十年以上 | 二十年以上 | 24个月(最长) |
注: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3个月医疗期在6个月内累计计算,6个月医疗期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以此类推。
二、特殊疾病可延长医疗期
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如果在24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如果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四、医疗期满后处理方式
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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