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文件,职工年休假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决定年休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年休假15天。
注意: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视同工作期间均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二、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2、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3、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1、单位未安排年休假: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方式:
企业:日工资 = 月工资(剔除加班费)÷ 21.75天;
事业单位:日工资 = 年工资收入 ÷ 261天。
3、例外: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
四、年休假安排与跨年度规则
1、单位统筹安排:需兼顾生产需求及职工意愿,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特殊情况可跨年度: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的,经职工同意可跨1个年度。
例如:2024年未休年假,最晚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安排。
五、2025年新增政策动态
1、国家法定假日调整:
2025年1月1日起,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法定假日,优化后春节放假8天、劳动节5天。
影响:企业需调整年假与法定假日的衔接安排,鼓励“弹性错峰休假”。
2、强化年休假执行监督: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其纳入工会维权重点及地方人社部门常态化监督范围。
职工年休假未休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详细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补偿标准
1、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计算公式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天数 × 300%。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text{日工资} = frac{text{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 $$[[1]]()。
3、额外支付200%工资
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上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二、特殊情况处理
1、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300%的补偿工资,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跨年度未休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且职工未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补偿工资。
职工因本人原因未休完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支付补偿工资的责任。
3、离职时未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具体计算示例
以一名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为例:
1、日工资计算:
日工资=6000/21.75≈275.86 元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75.86×5×300%=4137.90 元其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正常工资(275.86 × 5 = 1379.30元),因此需要额外支付2758.60元作为补偿。
一、年休假工龄认定的核心依据
职工年休假的工龄认定,主要遵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等文件。其中,“累计工作年限”是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唯一依据。
二、累计工作年限的定义
“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期间(如服兵役、上山下乡等)的总和。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工作),即可享受年休假(人社厅函〔2009〕149号);
累计工作年限不区分“本单位工龄”与“外单位工龄”,只要能证明工作经历,均计入总年限。
三、累计工作年限的组成与认定规则
1.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
直接计入累计工作年限,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试用期、见习期的工作时间,也计入累计工作年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
2.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期间
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含离职再入职的间隔),只要能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如前单位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转移记录),均计入累计工作年限(2025年《员工工龄认定新规》,搜索结果5)。
例:职工在A公司工作3年,离职后在B公司工作2年,累计工作年限为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搜索结果5案例)。
3.视同工作期间(2025年新规扩大范围)
服兵役期间:依法服兵役的时间,计入累计工作年限(搜索结果1);
1992年前国企/集体企业工作期间: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国企、集体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记录(需原单位盖章确认),计入累计工作年限(搜索结果8);
上山下乡期间:知青上山下乡的劳动时间,需提供县级知青办出具的证明,计入累计工作年限(搜索结果8);
其他视同情形:如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前的连续工龄(搜索结果8)。
4.跨地区工龄的认定(2025年全国统筹新规)
2025年起,跨地区工作的工龄可“全国通认”:
2000年前的手工记录工龄(如工资单、考勤表),可通过“掌上12333”APP补录;
多地参保的职工,社保系统自动合并累计工作年限(搜索结果8)。
四、认定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单、离职证明;
视同工作证明:服兵役证、知青办证明、1992年前国企人事档案;
跨地区材料:社保转移凭证、前单位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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