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
1、恶势力组织的认定要点
组织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危害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点
组织稳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规定新成员缴纳入会费等。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恶势力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角色 | 量刑标准 | 附加刑 |
---|---|---|
组织者、领导者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没收财产 |
积极参加者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参加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并处罚金 |
恶势力组织相关犯罪
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具体量刑根据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综合判定。
其他成员: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量刑相对首要分子较轻。
从重处罚情形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异地执行,减刑需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
2、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财产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降低再犯可能性。
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
特殊监管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期限不超过五年。
基层防范与未成年人保护
民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候选人资格进行联审,防止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有组织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等特征,但具体人数标准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认为是 3 人以上。
黑恶势力团伙的最高量刑因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而异。
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黑恶势力团伙还实施了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将依照相应罪名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例如,在一些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中,主犯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犯有故意杀人、抢劫等多项严重罪行,数罪并罚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律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