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新规:范围拓宽与精准界定
(一)基础资格核心调整
年龄与劳动能力标准优化
配偶补助年龄从 "年满 55 周岁" 下调至50 周岁,且明确 "未满 50 周岁但经县级医院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可纳入保障;
父母 / 配偶收入门槛从 "低于当地低保线" 调整为 "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覆盖更多低收入群体。
子女与亲属保障延伸
子女补助上限从 "18 周岁" 扩展至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前(含中专、技校,不含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新增 "烈士老年子女专项补助":年满 60 周岁、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 18 周岁的烈士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二)资格排除与特殊情形
新增排除情形:公务员因违法犯罪死亡的,遗属一律不得享受补助;
例外情形: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烈士未成年子女的,可参照定期抚恤金标准享受补助。
二、待遇标准升级:分级核算与动态增长
(一)常规遗属补助标准(非烈士)
一次性抚恤金计算规则
按公务员死亡性质实行 "双基数叠加":
注:退休人员按 "离退休费" 替代 "基本工资" 核算,由社保中心出具专项数据表。
定期生活补助动态调整
基础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每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统一公布;
地区差异化上浮: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按基准的 120% 执行,中西部地区不低于基准的 90%。
(二)烈士遗属专项保障(《烈士褒扬条例》新增)
一次性褒扬金与抚恤金
烈士褒扬金:按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倍发放(2025 年约 163 万元),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叠加抚恤金:额外享受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 40 个月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最高可达普通因公牺牲待遇的 3 倍。
定期待遇与附加优待
定期抚恤金按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且每年随经济发展水平上调;
专属福利:优先享受医疗优惠、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子女考录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办理机制革新:流程简化与部门协同
(一)申领流程 "三减一优"
材料减免:借助跨部门信息共享,遗属无需提交收入证明(社保系统自动核查参保及待遇领取记录);
时限压缩:原单位初审时限从 10 个工作日缩短至5 个工作日,审批部门终审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渠道拓展:全国推行 "政务服务小程序线上申报",支持材料扫描上传、进度实时查询。
(二)跨区域办理新规
发放地规则:补助发放从 "原单位所在地" 调整为 "遗属户籍所在地",跨省迁移需办理转移手续,当年待遇由迁出地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承接;
烈士遗属特殊通道:全国范围内实现 "评定 - 申领 - 发放" 一站式办理,退役军人事务局全程牵头。
四、监管与保障强化:动态核查与权益兜底
年度资格确认机制
社保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补助对象进行核查,重点确认:
子女是否仍在校就读、是否就业;
配偶是否再婚、收入是否达标;
遗属是否存在户籍迁移、死亡等情形。
待遇终止与衔接
补助对象死亡的,继续发放6 个月待遇作为丧葬补助费;
资格丧失的(如子女毕业、配偶再婚),需在 15 日内主动申报,隐瞒者将被追缴冒领金额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争议解决升级
新增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环节,对市县级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30 日内向省级部门申请二次审核。
公务员遗属补助仅面向依靠死者生前供养且生活困难的特定亲属,需同时满足身份条件与经济困难条件,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需符合其一)
直系亲属类
父母 / 配偶:父亲、丈夫年满 60 周岁,母亲、妻子年满 55 周岁;或虽未达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已满 18 周岁但仍在大学、中专、技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在校证明或医院诊断书)。
遗腹子女:需提供胎儿医学证明,出生后可补领补助。
旁系亲属类
弟、妹(含同父异母 / 同母异父):未满 18 周岁;或已满 18 周岁但在校就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抚养人(需乡镇街道办出具抚养关系证明)。
特殊情形
抚养人:对死者有实际抚养关系(如死者幼年被其抚养)且符合上述年龄 / 劳动能力条件的亲属,需提供村居委会或原单位出具的抚养证明。
(二)资格排除情形(出现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遗属有固定收入(如领取养老金、工资、失业金等)或已就业、参军、招工;
子女年满 18 周岁且未在校就读;
配偶再婚(子女补助可继续发放,但配偶本人停发);
遗属被判处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
遗属已定居港澳台或国外。
二、办理流程:四步走全流程(以 2025 年最新规范为例)
公务员遗属补助实行 “单位初审 - 部门复核 - 审批发放” 机制,部分地区支持线上预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提交申请(死亡后 6 个月内办理)
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或遗属本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职死亡向组织部申请,退休死亡向人社局申请)。需完成:
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
准备全套申请材料(详见第三部分),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初审。
第二步: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10 个工作日内)
原单位核查:实地调查遗属生活状况、材料真实性,核实火化情况(需提供火化证、骨灰存放手续,杜绝二次土葬),监督遗属签署《申领家属承诺书》(承诺无隐瞒收入、重复申领等情况);
主管部门监管:对下属单位调查结果复核,重点核查亲属关系、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步:社保与审批部门复核(15 个工作日内)
社保中心核查:通过社保系统查询遗属养老保险参保、待遇领取情况,避免重复发放补助;
审批部门终审:复核材料完整性、计发基数准确性,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通过需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步:补助发放(批准后次月起)
发放方式:通过遗属社保卡按月发放(需提供激活的社保卡复印件);
标准调整: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动态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者遗属、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 100% 发放,其他遗属按 80% 发放。
三、申请材料清单:基础材料 + 分情形补充
(一)通用必备材料
核心身份与关系证明
遗属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原单位需核实盖章);
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乡镇街道办或原单位出具,列明死者与遗属关系及生存状态);
死者死亡证明(医院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及火化收费票据(原件 + 复印件)。
资格佐证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乡镇街道办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或低保证;
骨灰存放手续(如骨灰寄存证,需原件核查);
《申领家属承诺书》(需遗属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二)分情形补充材料
一、核心对接部门:按死亡状态分类
(一)在职公务员死亡(含因公牺牲、病故)
申请与初审部门:死者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职责:接收申请材料、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实地核查遗属生活状况(如是否无收入来源)、监督签署《申领家属承诺书》。
注意:若单位无独立人事部门,由上级主管单位(如教育局、卫健委等)负责初审。
审批部门:同级党委组织部
职责:复核亲属关系真实性、资格条件合规性(如是否属于法定供养范围),结合社保中心反馈的收入核查结果作出终审决定。
发放与监管部门: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职责:通过遗属社保卡按月发放补助,每年开展资格确认(如核查子女是否仍在校就读),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二)退休公务员死亡
申请与初审部门:死者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在职状态)
特殊要求:需额外协调社保中心出具《丧葬费、抚恤金基础数据表》,标注退休时间及养老金基数。
审批部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区别:与在职公务员的组织部审批不同,退休人员补助由人社局依据养老保险政策终审。
发放与监管部门: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在职状态)
二、特殊情形:专项部门分工
(一)因公牺牲且被评定为烈士的公务员
对接部门: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
依据 2025 年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应比例,且可额外享受医疗优惠、住房优先等政策。
流程差异:需先向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烈士评定,凭《烈士评定通知书》办理补助申领。
(二)跨省 / 跨地区办理
初审部门:死者原工作单位(不受遗属户籍所在地限制)
审批部门:死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组织部 / 人社局(与遗属户籍无关)
发放部门:遗属户籍所在地社保中心(需办理待遇转移手续,当年补助由迁出地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发放)。
(三)线上办理渠道
对接平台:当地政务服务小程序(如 “湘易办”“三晋通” 等)
后台审核部门:线上提交材料后,由原单位、组织部 / 人社局、社保中心通过系统协同审核,无需线下多头跑腿。
三、咨询与争议处理部门
政策咨询
日常问题:拨打原单位人事部门电话(可通过单位官网查询)。
跨部门协调:拨打当地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转接组织部 / 人社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线。
审批异议处理
对接部门: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所需材料:异议申请书、原审批表、补充证明材料(如未被认可的无收入证明)。
违规举报
受理部门:原单位纪检监察室或当地纪委监委派驻组织部 / 人社局纪检组
举报情形:单位拖延审核、补助标准不符、冒领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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