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规定的医药费报销范围主要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能够报销的项目包括:
治疗(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这些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工伤保险还覆盖了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项目,确保了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作伤害时能够得到全面的经济支持与医疗保障。
一般工伤报销为100%。具体报销方法如下: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表和一份材料说明;
2、在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时要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要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报销工伤。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部分医疗费用,一般工伤报销为100%。在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应照常支付员工工资;
3、若伤残定级,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贴。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
4、当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的法定医疗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用人单位申报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2)申报资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交通事故结案书(因交通事故受伤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初审、建立工伤保险档案: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询受伤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未参保的,不受理其申报资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的告知其工伤待遇暂不支付。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对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纸介档案和电子档案)。2个工作日内将纸介档案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
(2)复审、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对审核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人员;审核每笔医疗费用是否有病历记录、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必要时对医疗费用及病历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
(3)业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核,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准确。
(4)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业务的审核后,进行当月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审核。
(5)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工伤医疗费用。财务审核完成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7)打印支付单: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签字后,业务部门打印支付单并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支付单附医疗费用发票一起在每月19日前传递给财务部门。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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