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休息,维护身心健康,同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务员休假条例规定。
二、年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3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7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5 天;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 20 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二)年休假安排
单位需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 1 个年度安排。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三)未休年休假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探亲假规定
(一)探望配偶
要求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
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 2 年一次,假期为 45 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
每 4 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凡试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以由单位适当安排,补充其探亲假的天数。
四、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
(一)婚假
公务员享受正常的婚假,一般为 15 天,以便新人能有时间享受新婚的快乐,如外出旅游等。
(二)产假
女职工产假各地不同,有的地方为 158 天,有些地方为 218 天,主要是为给幼小的宝宝营造一个充满母爱的成长环境。
(三)陪产假
男方享受陪产假 15 天,使其能照顾在医院的妻子以及陪伴幼小的婴儿。
五、其他假期规定
(一)育儿假
自 2021 年国庆节开始执行,公务员夫妻双方若家里有 3 岁以下的宝宝,可分别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
(二)老人陪护假
当家里有 60 岁以上的老人或者老人生病住院时,公务员可以请假陪护。其中,照顾 60 岁以上老人不需要特殊手续;老人生病住院陪护则需要医院提供疾病证明。
(三)病假、事假
病假、事假一般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即可,需领导审批、人事备案。其假期中的待遇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执行,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法定节假日
公务员依法享受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六、特殊情况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当年病假情况若在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相关规定的,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附则
本休假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单位的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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