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具体如下:
一、党纪政务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如果公职人员是党员,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其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非党员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另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也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处罚: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根据具体行为和主体身份不同,涉及不同罪名及数额标准,以下是主要情况:
受贿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等情形的,也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 “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滥用职权罪等罪名的认定,不仅要看谋取私利的数额,还需考虑是否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等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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