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待遇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1、退役安置方式
退役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退役待遇
逐月领取退役金:根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担任军官满 16 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 16 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60% 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担任军士满 16 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50% 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此外,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满 1 年 4500 元。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如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 25%。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安排工作: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住房资金、保险基金等。
退休、供养: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军人退役自主择业的补偿包括一次性退役金、自主择业补助费以及逐月发放的退役金等,具体金额如下:
1、一次性退役金: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 4500 元。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 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 5%。
2、自主择业补助费:对 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 20 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军龄 15 周年以内的,每满 1 年发给 1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 16 周年起,每满 1 年发给 1.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逐月发放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 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此外,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
军人退役地方一次性补助金额因地区、服役年限、安置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介绍: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全国统一标准: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 4500 元。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 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 5%。
地方额外补助:各地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例如,上海市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 2 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 6 万元;服现役满 1 年 6 个月不满 2 年的,按 6 万元计发;服现役满 1 年不满 1 年 6 个月的,按 4.5 万元计发;服现役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 3 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 6 个月的,按 1.5 万元计发。退役军士以 6 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 1 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 10%,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增加 10% 计发,不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 5% 计发。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退役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100% 确定,2024 年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 2023 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基数 27044 元予以一次性发放。
2、其他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选择政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供养等安置方式的军人,一般没有地方一次性补助,但在等待安置工作期间等情况可能会有相关生活补助等。例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安置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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