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医保待遇最新政策涵盖医保关系接续、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医保关系接续: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参保缴费:
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残疾退役军人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3、待遇保障:
基本医保待遇: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按照当地医保政策享受相应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般为 70%-90%,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 50%-70%。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或门诊费用也可根据当地政策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医疗优待服务:退役军人凭相关证件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部分地区还免收普通诊查费、急诊诊查费等。例如,福建厦门湖里区的退役军人优待医院,面向全国退役军人推出优先就诊和检查,免门诊挂号费、体检 8.5 折优惠等服务。
此外,部分地区还出台了一些特色政策,如吉林省规定退役军人自身份转换之日起 90 天内参保居民医保,无待遇等待期,缴费成功次日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各地政策存在一定差异,退役军人可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医保部门,了解具体的医保待遇政策。
退伍军人将医保关系转到地方,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1、材料准备:一般需要准备《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以及身份证、社保卡等个人身份信息材料。
2、确定办理地点:通常是到安置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部分地区已实现 “军人退役一件事一次办”,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一站式办理;也有地区可通过线上渠道,如当地政务服务 APP 或指定网站办理。
3、办理具体流程:
部队未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到医保经办机构:需先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到线下窗口办理转入申请,待收到医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交至部队,待部队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转至医保中心银行账户后,再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到经办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部队已将个账余额转给个人:无需走第一环节,只需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上注明 “该笔个人账户金额已转入本人银行账户,现申请转移缴费年限”,即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此外,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同地区的医保转移政策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建议退伍军人提前向安置地医保部门咨询详细信息,以便顺利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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