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假假期及待遇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规定
病假假期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待遇规定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更高,则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作约定的,可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形成书面的工资集体协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则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比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所得的假期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假假期及待遇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最新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规章制度确定,一般如下:
1、假期规定
请假流程:员工通常需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要求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因、期限等信息,并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
请假期限:不同单位对事假期限限制不同。有的单位可能规定单次事假最长不超过5天,累计事假在一个月内不超过10天等。
2、待遇规定: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通常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有些单位可能有相关福利政策,如全勤奖等,因请事假可能无法享受。
此外,合肥市包河区发布的《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丧假假期及待遇的最新规定如下:
1、假期规定:根据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另外,部分地区如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
2、待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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