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士官伤残滞留部队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职业津贴、生活津贴,需扣除医保费用。滞留期间士官不享受年底奖励工资和定期增资,部队涨工资时,滞留人员也不会跟着涨工资。结算标准以下达退役安置命令时的标准为准。
医疗保障:滞留期间医疗费用按军队现行医疗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军队医院优先救治范围,所需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规定从军队医疗经费中列支。
住房保障:滞留期间,军人可继续使用部队住房或享受相应住房补贴。
探亲休假:滞留部队的士兵可以按照条令规定的权限逐级请假并享受差旅费。
生活保障:部队为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宿、被装等。对于家庭困难的滞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士官伤残滞留部队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职业津贴+生活津贴-医保费用”的标准发放。
滞留期间,士官不享受年底奖励工资和定期增资,部队涨工资时,滞留人员也不会跟着涨工资。结算标准以下达退役安置命令时的标准为准。
此外,如果士官是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可能会停发或减发工资;若因部队原因或正当理由滞留,则按上述正常标准发放工资。
根据2025年的相关规定,士官伤残滞留部队后,退伍时间主要依据滞留期限和病情康复情况来确定:
滞留期限:一般情况下,滞留期限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确定,通常为半年、一年或两年。如果病情复杂需延长滞留,需重新提交医疗证明并报上级审批,最长不超过两年。
退伍条件:滞留期满后,病情仍未好转且无法继续服役的,按军队退役规定办理退役手续。此外,若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办理病退。
伤病残士兵滞留部队主要存在以下六大问题:
1、政策法规空白:现行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政策法规大多是关于移交安置的内容,从开始滞留到符合退役移交安置条件这段期间的相关政策规定存在空白,导致基层部队依法依规执行缺乏依据。
2、军龄计算问题:士官军龄至下达退役命令时截止,之后的时间不算军龄,即滞留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军龄。这可能会对士官的退役待遇等产生影响。
3、工资待遇相关:士官滞留部队期间,发放的工资=基本工资(军衔和军龄)+职业津贴+生活津贴—医保。滞留期间不能享受年底奖励工资和定期增资,部队涨工资时,滞留人员也不会跟着涨工资。
4、退役命令下达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服役期满应下达退役命令,但对于治疗未终结需继续留队治疗的士兵,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其是否达到医疗终结、是否需要下达退役命令等方面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5、医疗保障不便:伤病残士兵服役期满下达退役命令后,军人保障卡和士官(义务兵)证要按规定上交注销,在体系医院就医不能按现役军人身份治疗,只能通过单位出具证明和体系医院协调,给就医带来不便。
6、中级士官待遇差异:根据民政部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中级以上士官不能因病评残,也就不能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象。这导致部分中级以上士官因身体患病但又达不到评残标准或医学鉴定标准,退役后未享受相关待遇,而同等条件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却能享受,致使部分中级以上士官滞留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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