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抗诉破局!在明行政律师梁红丽团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案胜诉
检察抗诉破局!在明行政律师梁红丽团队厘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边界
在行政争议化解实务当中,省级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属于启动标准严苛、适用审慎的法律监督纠错程序,适用前提是案件存在重大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偏差,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司法公正。因此,需要律师具备极高的专业研判能力,精准辨析原审裁判与地方规章、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在穷尽常规诉讼救济路径后,为当事人打通权利救济渠道,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历来是征收补偿、集体分红领域的高频争议难点。就学引发的户籍迁出回迁、历史户籍遗留问题,加之村集体章程与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分歧,许多本应享有集体权益的当事人,被错误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梁红丽,带领团队专业律师贾燕丽、徐会元,承办的广东广州何先生四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行政处理纠纷案即为例证。律师团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推动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最终再审改判,依法确认何先生一家四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同类疑难纠纷案件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图左为贾燕丽律师、中间为梁红丽律师、图右为徐会元律师)
委托人广州市何先生出生即入户D经济合作社,系该社原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2003年,因上学,何先生依当时户籍政策将户口迁往学校并变更为“非农业户口”;2006年毕业后立即将户口迁回原籍,但因政策限制暂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归居委管理,直至2016年才办理所内移居、正式归D经济社管辖。其后,何先生配偶陈女士因婚姻关系迁入本村,两个女儿相继出生并入户该社。一家人长期在本地生活,实际享有田地、田租、农田补助,切实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义务。
2021年,何先生一家四口向当地镇政府提交行政处理申请,请求确认四人D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集体待遇。镇政府调查核实后,作出穗X新X〔2021〕行决第177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支持了一家人的确权申请。

D经济社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何先生存在户口迁出、迁入的情形,依相关规定应当经过社委会审查、成员大会表决程序方可取得成员资格。在未完成民主表决的前提下,何先生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配偶、子女也随之丧失成员身份。一审法院支持该观点,于2022 年11月作出(2022)粤7101 行初1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镇政府重作处理。何先生不服,委托梁红丽律师团队提起上诉,遗憾的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程序性否定,并非终局否定其成员资格。”穷尽常规救济路径后,梁红丽律师团队提交检察监督申请,并提出3点核心代理意见。其一,何先生出生即入户,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原始取得,户口迁出系就学政策性原因,毕业后立即回迁原址,区别于外来人员加入取得,依法无需经社委会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原审法院将政策性户籍迁移等同于“主动迁入”并增设表决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二,何先生2006年回迁时暂落居委、登记非农业户口,系当时“农转非”“非转农”户籍政策的客观限制,并非其主动放弃集体成员资格,亦无证据证明其本可直接落户农业户口归村委而怠于履行,原审以“未及时迁回”否定其资格,将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利后果归责于个人,明显不当。其三,现行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均未对“回迁时限”作出规定,且同村类案已确认同类情形当事人享有成员资格,本案亦应遵循同案同判原则,统一裁判尺度。
基于上述精准论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梁红丽律师监督意见,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6年9月,广东省高院经审理作出(2025)粤行再37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D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认何先生四人依法享有D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拿到胜诉结果,何先生一家悬着的心终于落地。“感谢律师团队,穷尽法律程序帮我们把道理讲清楚,守住了一家人本该有的权利。”

本案判决纠正了原审仅以“未经民主表决”即否定原始成员资格的裁判误区,为何先生户依法获得股权配置、拆迁安置等集体权益奠定了重要的司法基础。不仅切实维护了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财产权益,更以个案裁判明晰了因政策性户籍迁移形成的成员资格认定边界,有力遏制“以表决代审查”“以户籍性质否定身份”等不当认定,也为同类因就学、服役等政策原因导致户口变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树立了可复制、可参照的办案路径。
梁红丽律师深耕行政法领域近20载,曾受邀参与《第三调解室》、BRTV《法治进行时》等法治栏目,面向大众普法答疑。她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熟稔行政审判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团队践行法治理念:即便常规救济途径已然穷尽,仍竭力为当事人追寻公正,让农户的产权权益在每一道司法程序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以专业实务守护乡村公平,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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