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下民营企业的权益救济:在明律所行政律师杨念平三起涉企行政案件复盘
城市更新与国土空间规划迭代背景下,不少民营企业前期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入大量资金筹备项目开发建设。后受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允诺未能落地等客观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无法按照原土地用途开展商业开发,前期投入沉淀为沉没成本,随之面临经营停滞、债务承压,个别案件甚至遭遇断水断电断路等困境,由此引发政企权益纠纷。
多数企业出于配合地方发展大局的考量,优先选择沟通协商,期待通过行政内部协调化解矛盾。但大量咨询案例显示,仅依靠非诉协商往往周期漫长,争议多年悬而未决,企业损失持续扩大,甚至临近权利救济期限、错失时机,维权难度成倍增加。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杨念平,深耕行政法领域近二十年,团队累计承办行政争议案件逾2000件。其中广东肇庆、湖南株洲、江苏常熟三起大额涉企行政争议案件,分别对应项目开发的三个不同阶段,客观呈现规划调整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处境,也为同类民营企业纠纷提供可借鉴的维权思路与实践路径。

(图为杨念平律师)
广东肇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补偿案
2013年,肇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近7000万元竞得4.3万余平方米国有商住用地,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完成项目立项备案。2015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复,涉案地块调整为“山体、城市道路”,原有商业开发功能被取消。2017年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持续对案涉土地进行项目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累计投入7700余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企业多次提交报建及延期申请均未通过,项目停滞,相关部门提出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原则置换土地,但直至2025年也未落实。为弥补投入损失,企业提交行政补偿申请,区政府仅出具建议性复函,未作出实体处理,企业申请复议亦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杨念平、张勇二位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土地权属取得、规划变更等证据,确立“以程序锁定实体”的办案思路。第一向区、市、省三级政府提交补偿申请并复议,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化解管辖权争议。第二借助政府信息公开,固定土地由商住用地调整为山体、道路的关键事实,搭建新旧规划相冲突的完整证据链。第三援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将行政机关复函定性为行政不作为,把争议转化为履职之诉。同时,提交20余组证据将损失予以量化。

(图为张勇律师)
二位律师紧扣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企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全部报建前置工作,项目停滞非企业自身过错。公共利益下的规划调整,其风险不应由市场主体独自承担,即便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企业基于行政规划的合理信赖实际投入,应当获得公平补偿。2026年9月,广东省肇庆市中院作出(2026)粤12 行初4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区政府60日内对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该案厘清了一个实务中常见误区——不能简单以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全盘否定企业的补偿请求权。

湖南株洲某置业公司履职申请案
株洲某传媒大楼项目系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工程,被列入当年政府民生大事清单。当地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件,明确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按摘牌价25%收取、先征后返90%;项目享公益性优惠,免收多项规费,部分按比例收,契税优惠50%,内容具体明确。基于此,湖南某置业公司于2006年,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300余万元受让取得4000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规费,投入巨额资金推进工程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该置业公司系案涉项目实际投资主体与政策优惠的权利承受主体。但政策承诺多年均未落实,涉及款项合计近2800余万元,长期资金缺口压垮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明律所主任杨在明及杨念平律师介入后,紧扣行政允诺法定构成要件,结合最高法生效裁判确认事实,援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会议纪要是否构成行政允诺展开论证:纪要内容具体明确,已经对外对项目设定优惠条件,企业据此开展大额投资,已形成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会议纪要议定的义务转化为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书面提交《履行行政允诺职责申请书》,要求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书面答复并履行付款义务,款项指定支付至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后续行政诉讼筑牢程序基础,同时兼顾破产重整的特殊程序要求。
杨念平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广大企业,涉及政府政策承诺,一定要留存报告、申请、文件送达全套书面凭证等材料,切忌仅依靠口头沟通。
江苏常熟某制衣公司行政补偿案
常熟某制衣公司系招商引资落地本土制造企业,持有当地8000余平方米国有工业出让用地,房屋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长期正常经营,后案涉地块被规划为远期商住用地并启动拆迁。征迁实施单位经内部研究,向公司作出置换30亩国有工业用地的安置允诺,公司全程配合实地评估与多轮沟通。
然而,征收方单方面推翻既定安置方案,大幅缩减置换土地规模,并增设难以落地的付款条件,协商陷入僵局。后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多项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的客观状况:企业面临债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信贷渠道受限,厂区周边出现施工机具进驻,供水供电受到影响,现场设置拆迁相关警示标识等。此后较长时期内,企业厂房资产的出租、转让等处置途径受到制约,难以通过资产盘活实现自救,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订单流失、持续停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家属身患疾病,大额医疗开支与企业经营债务叠加,企业资产面临司法处置风险,企业经营与家庭生活均承受巨大压力。
杨念平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重点梳理录音、往来沟通记录等资料,有力印证征收方曾就土地置换形成安置意向这一客观事实。同时,审慎区分行政协商过程中的裁量空间与政策承诺未能落地的情形,厘清规划调整、安置意向变化、企业经营受限以及财产权益受损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结合《国家赔偿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着重强调政务诚信的法律要求,提出如因行政行为对企业财产与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承诺或作出相应补偿,客观陈述企业经营处境及其家庭面临的现实压力,完整还原事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即被调整、两证齐全建设中被调整、项目建成经营中遇规划修改,是规划调整致企业土地权益受损的三类典型情形。行政律师通过专业研判,选准请求权基础,分步推进“履职责任判断”和“补偿数额认定”,及时固定证据、严守法定救济期限,综合运用补偿申请、履职申请、复议、诉讼等多重法律程序,推动行政争议回归法治解决路径。
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案件会出现一审或者个别程序失利的情形,单次受挫不代表实体诉求丧失法律支撑,某一程序不被支持也并非最终结果。以杨念平律师为代表的在明律所行政律师可在被动局面下回归事实、补全证据、转换程序推进争议化解,也离不开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完整案情披露。
因此,面临规划调整、行政允诺不兑现,企业可持续保持协商沟通的通道,但必须同步做好司法救济预案,留存各类证据,必要时尽早引入专业行政律师介入,避免一味等待协商错失维权最佳时机,最大限度守住企业的财产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联系方式、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283199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B座2层
中律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