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所行政律师马丽芬团队精准划分行政权责,多起案件获胜诉
“警戒线拉起,大型机械进场。被征收人在警戒线外,看着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在数小时内被夷为平地。”这是征收实务中常见的情景,也是行政法领域冲突较为集中的地带。多数争议的核心症结并非拆除行为本身,而是征收补偿程序严重缺位。厘清程序缺位时行政机关的责任边界,是化解征收纠纷、维护群众权益、规范行政履职的关键所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马丽芬,系国内最早涉足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律师之一,从业近二十年来累计代理案件逾2000件。她带教的团队,是在明律所规模最大、业务能力稳居前列的督导律师团队。近期,其团队在B市办结的多起行政征收案件,涉及强制拆除主体推定、行政补偿职责认定、城中村改造公房补偿等不同争议类型,精准厘清了征收补偿程序缺位时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与权力边界,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B市高先生、冯先生强制拆除房屋案
在强制拆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常以“村民自治行为”“现场维稳”为由规避责任。
高先生、冯先生在B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跟家里人常年在此居住。因当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5年5月10日,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亦未事先告知二人并通知到场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等财物毁损丢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委托马丽芬律师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陈娇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强制拆除系该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腾退地上物后的自治行为,自己并非实施主体,街道办工作人员是作为属地政府在拆除现场开展“安保维稳”工作。
马丽芬、陈娇娇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委托人高先生、冯先生二人提供的现场视频、与派出所民警的对话录音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街道办的副主任李某在强制拆除房屋当日出现在现场。街道办无法提供村自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完全无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在未完成补偿程序的情形下径行拆除,属程序违法。
2026年3月,B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 X 0106行初66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推定被告街道办系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确认街道办于2025年5月强制拆除高先生、冯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一份现场视频、一段报警录音,二位律师用最直接的视听资料锁定了街道办的责任。

B市王女士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高先生二人强拆案的争议焦点是“强拆主体的推定与责任认定”,本案的核心焦点则是“安置补偿主体资格的认定”。
据委托人王女士称,其与前夫离婚后,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已确认王女士拥有B市某宅基地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因B市某商务区一级开发项目,案涉地块被纳入搬迁范围。但项目认定组依据《补偿办法》中“以最后一份翻(扩)建批准文件记载的申请人为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规定,将郑先生认定为唯一被搬迁人,王女士仅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其再婚配偶与再婚子女则完全被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遂向当地区政府提交《认定为被搬迁人申请书》,区政府作出回复维持认定组的结论。王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仍被被维持,后委托马丽芬律师及其团队主办律师白云杰提起行政诉讼。

二位律师快速研判案情指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其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证明效力,不低于《补偿办法》中宅基地批准文件,认定组对王女士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未予确认,与判决书相悖。同时,区政府未调查核实被搬迁人身份便作出的回复,属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2026年7月,B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 X 04行初2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区政府的回复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B市陈先生履职申请行政复议案
部分征收主体将项目实施权责转嫁企业,刻意规避自身法定补偿职责,导致当事人补偿无门。
委托人陈先生系B市某村某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基于历史分配政策,长期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因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项目范围,在陈先生未签协议、未获补偿、未落实安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2025年12月底,陈先生遂向当地区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关于对(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仅告知陈先生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建议其与项目实施主体Q公司协商解决,未作任何实质处理。陈先生遂委托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主办律师刘睿安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刘睿安律师详研案件材料后指出4大核心违法问题。其一,区政府曾于2025年1月作出批复,授权Q公司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但授权不等于免责,区政府的补偿安置职责并不因此转移。案涉《答复》刻意回避自身批复,转嫁行政责任,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其二,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近80平方米,但认定公房补偿面积仅37余平方米,缩水超过一半,被申请人未作任何解释、未保障复核权利,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补偿面积认定事实错误。其三,区政府仅以已张贴公告为由告知陈先生与Q公司协商,未对履职申请作出实质处理,怠于履职,导致程序空转。其四,区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期限作出案涉《答复》,亦违反法定程序。
2026年7月,B市政府作出X政复字【2026】2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履职答复》,责令区政府重新进行处理。

纵观三起典型征收争议案件,案情各异,但核心都明确了在征收补偿程序缺位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规避法定责任。马丽芬律师团队凭借近二十年的征收法律服务领域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行政审判裁判规则,在各类征收程序缺位纠纷中,多次驳斥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明确其责任边界。此类案例也为被征收人提供了重要指引:面对违法征收、消极履职等乱象,当事人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托法律途径维权,借助专业法律服务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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