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此,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以维护道路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以下是 2025 年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界定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机动车驾驶者为了寻求刺激或其他目的,相互追逐、高速行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例如,在城市道路上频繁超车、随意变道,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道路交通中,若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 100 毫升 80 毫克,即构成严重醉酒驾车,属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但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故意饮酒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状态后驾驶机动车,仍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特点,饮酒后陷入该状态并驾驶机动车,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刑法通常不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或超速行驶会极大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例如,校车严重超员,使得车辆操控难度增大,制动距离延长,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如未按要求配备防护设备、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等,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量刑标准
1、基本刑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加重情节: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会在量刑时作为加重情节考虑。因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同样会加重处罚。这种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和抗拒执法的态度,增加了执法成本和社会危害。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mg/100ml 以上的,表明醉酒程度更深,对驾驶能力的影响更大,也会加重处罚。
3、数罪并罚规定:如果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就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通常比危险驾驶罪重。
累犯量刑
危险驾驶罪累犯的量刑更为严格。累犯本身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除了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刑罚,还会因为累犯情节而在量刑上从重处罚。不过,由于该罪刑罚相对较轻,从重处罚只能在拘役和罚金范围内酌情进行,不会超出法定刑加重。例如,在拘役的幅度内可能会判处更长期限,同时可能会增加罚金数额。而且,在一些涉及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面,累犯也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交通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危险驾驶行为会导致驾照 5 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约束驾驶者的行为,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2025 年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例如在道路上以较高速度互相追逐、频繁超车、别车,与其他车辆长时间高速并行、相互飙车,或多次追逐竞驶、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醉酒驾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在 80mg/100ml 至 150mg/100ml 之间,若伴随有从重情形之一,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150mg/100ml,也会立案处理。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比如校车核载人数为 30 人,实际搭载 45 人以上;或者在限速 60 公里 / 小时的路段,校车或客运车辆以 100 公里 / 小时以上的时速行驶,严重危及乘客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如未按规定路线、方式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危险化学品有泄漏、爆炸等风险,危及公共安全。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区别对待。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小于 150mg/100ml,且不具有 15 种从重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立案、撤案、不起诉或认定无罪。例如,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情况。
危险驾驶罪是有案底的。
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一旦被法院判定有罪,相关的犯罪记录会被存入个人的犯罪档案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底。
这种案底会伴随当事人终身,在其个人的档案中留存。它会对个人产生多方面影响,如在就业时,一些对个人背景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可能会因为有危险驾驶罪的案底而不予录用。在出国时,也可能因犯罪记录导致签证申请受阻等。并且,在司法系统内部,案底也会被记录在案,后续如果当事人再涉及到其他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查阅到其以往的犯罪记录,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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