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各地针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与减免出台差异化政策,核心依据《民法典》及地方细则,明确“服务与收费匹配”原则,业主可根据房屋状态申请部分减免或全额豁免。以下是全国通用规则及典型地区执行标准:
一、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核心条件
根据2025年新规,满足以下情形的空置房可申请物业费减免,具体比例由地方政策细化:
房屋未交付: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已竣工但未通知业主收房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商)全额承担,业主无需缴纳。
验房发现质量问题:收房时因下水堵塞、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需返工维修的,维修期间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需保留《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整改通知作为凭证。
已收房但长期空置:各地对“空置”的定义通常为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需业主主动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并登记备案,方可享受减免优惠。
二、2025年典型地区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比例
不同城市根据物价水平和物业成本制定具体标准,以下为部分地区执行案例:
地区 | 空置期限要求 | 减免后缴纳比例 | 政策依据 |
---|---|---|---|
江苏 | 空置超1年 | 70% | 地方物业收费细则 |
山东 | 空置超6个月 | 60%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青岛 | 空置6个月以上 | 最高60% | 市级定价目录清单 |
杭州 | 不限空置时长 | 仅收基础管理费(约0.2元/㎡·月) | 专项服务收费标准 |
三、业主申请减免的操作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书面《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申请书》(需注明空置起止时间);
异地居住证明(如外地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等)或物业上门核实记录。
2、物业审核与公示
物业公司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调整收费标准。
3、争议处理
若物业拒绝减免,业主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局投诉,提交《空置备案表》及物业费缴纳记录作为证据。
一、减免物业费的政策依据与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层面
目前全国层面尚未有统一规定房屋空置可减免物业费,但部分地方法规或政策对长期空置(如连续6个月以上) 的房屋有特殊条款,允许业主申请减免。例如,部分地区明确需满足空置时长、书面申请等条件方可享受优惠。
合同约定优先
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空置期间的减免条款(如空置比例、申请流程),业主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申请,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减免的具体流程与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业主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说明房屋未居住的原因(如长期外出工作、房屋闲置等),并明确空置起止时间。
2、提供证明材料
需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
空置佐证材料(如异地工作证明、水电燃气缴费记录显示用量极低);
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物业实地查看确认单。
3、物业审核与协商
物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如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审核通过后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减免比例(通常为70%-90%)及期限;若未通过,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
三、特殊情形处理与注意事项
未装修未入住房屋
即使房屋未装修,业主仍需按规定缴纳物业费,但部分地区允许按70%-90%的比例缴纳(非普遍政策,需参照当地具体规定)。
协商未果的解决途径
若物业拒绝减免,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联系业主委员会协调,由业委会与物业协商集体减免方案;
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局物业科)反映,请求行政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以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供水、供电等基础服务的合同主体是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公司仅提供物业服务,并非这些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因此无权擅自中断服务。
一、物业公司合法催缴物业费的途径
催告与协商:物业公司应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通过沟通协商解决欠费问题。
司法救济:若业主逾期仍不支付,物业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法律程序追讨物业费。
二、业主遭遇违法停水停电的应对措施
向监管部门投诉: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纠正物业违规行为。
联系供水/供电公司:直接向供水、供电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恢复正常供应。
法律索赔:若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业主有权通过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公司合法停水停电的特殊情形
以下情况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但与物业费无关:
业主欠缴水电费:供水、供电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暂停服务,物业公司仅协助执行。
灾害性事故或公共安全需要:如突发管道破裂、电路故障等紧急情况,为保障安全可临时停水停电。
执行行政命令:接到供水/供电部门的官方通知(如线路检修),物业公司可按规定时段停水停电,并需提前告知业主。
法律依据与核心条款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定催缴途径为催告、诉讼或仲裁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业主)收取费用,物业公司无权代收或截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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