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的部队受伤退伍赔偿规定主要依据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抚恤补助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残疾等级评定:
评定类型:包括新办评定、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新办评定还需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补办评定需提交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等。
二、赔偿标准:
残疾抚恤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的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10%。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
其他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
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部队受伤退伍后,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进行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申报条件的士兵,可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根据士兵医疗期满后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士兵因战、因公(含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级至10级。其中,1级至6级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确定交接安置方式:
计划移交安置:主要适用于不宜由政府安排工作或需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如因战、因公、因病(不含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
集中移交安置:适用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如因战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
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适用于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如因战被评定为9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士官等。
3、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待遇:
部队会整理伤病残士兵档案,包括入伍材料、党(团)员材料、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奖惩材料、士官材料、医疗和评残鉴定相关证明材料、退出现役材料等。
结算相关费用,包括复员(退伍)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退役金(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移交当年残疾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等。同时,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部队受伤退伍后是可以评残的,这属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范畴。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疾情况和残疾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原始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原始病历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和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原件、出院小结或者门(急)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此外,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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