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劳务派遣社保缴纳政策在延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核心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并强化了异地用工、资质审查等场景的合规标准,以下从缴纳责任、特殊情形处理及风险提示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劳务派遣社保缴纳的责任主体与核心要求
1、派遣单位为法定缴纳主体
法律依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违规风险:若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面临社保补缴、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2、用工单位的协助与监督义务
异地用工场景: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其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例如贵州至信实业需为中山派遣公司的员工在贵州当地缴纳社保。
资质审查责任:用工单位需核实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如劳务派遣许可证)及社保缴纳能力,避免与无资质或社保缴纳异常的单位合作(如重庆邦兴泰劳务公司在2019年合作时未取得许可证)。
二、特殊情形下的社保缴纳规则
1、社保缴纳人数与实际用工的匹配要求
问题现象:部分派遣公司存在社保缴纳人数与实际用工量严重不符的情况,例如陕西德尚诚劳务、重庆邦兴泰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内社保缴纳人数为0。
合规建议:用工单位需定期核查派遣公司的工商年报、社保缴费凭证,确保“人、证、费”一致,避免“虚假派遣”导致的社保责任。
2、与2025年社保新规的衔接要点
强制参保范围:2025年9月1日起,劳务派遣工若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接受考勤、任务分配),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为由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无需参保的例外情形:仅在校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等5类人群可免缴社保,劳务派遣工不属于豁免范围,必须全额缴纳五险。
三、企业合规风险与应对措施
1、主要违规风险点
| 风险类型 | 典型案例 | 后果 | 
|---|---|---|
| 异地社保未代缴 | 中山派遣公司在贵州无分支机构,未参保 | 需补缴社保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派遣单位资质缺失 | 重庆邦兴泰劳务2019年合作时无许可证 | 合作协议无效,用工单位承担全部社保责任 | 
| 社保缴纳人数异常 | 陕西德尚诚劳务社保缴纳人数为0 | 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专项检查及信用惩戒 | 
2、企业自查与整改建议
资质审查:要求派遣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近6个月社保缴费明细,并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核查其行政处罚记录。
合同条款明确: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社保缴纳保证金”,若派遣单位违约,用工单位可直接从保证金中划扣社保费用。
异地用工备案:针对跨省派遣,提前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备案,明确代缴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社保费的法定承担主体
1、派遣单位是核心责任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包括社保缴纳在内的用人单位义务,具体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2、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需与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社保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若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社保缴纳的具体操作规则
1、协议约定与法定强制结合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社保费的承担方式(如费用分摊比例、支付路径),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派遣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
工伤保险为重点关注险种:用工单位需配合派遣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覆盖,因用工单位对工作场所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实践中工伤保险常由双方共同监督缴纳。
2、地方政策对缴费标准的影响
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按参保地政策执行,例如部分城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允许简化险种(如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派遣单位需确保符合当地最低参保要求。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维权路径
权益受损时的责任追溯:若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单位补缴,同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留存建议:劳动者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情况的关键依据。
一、法定计算依据与基本原则
核心依据:根据《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劳务派遣员工社保基数以工资收入为核心确定,与正式员工一致需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特殊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需控制派遣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此规定间接影响基数核算的岗位匹配性。
二、具体计算方式与操作标准
1.入职首月基数
规则:以派遣员工入职当月的整月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示例:若员工首月工资为6000元,社保基数即按6000元核定。
2.后续年度基数调整
调整周期:每年社保基数申报期(通常为7-8月),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重新核定。
工资性收入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不包含福利费、丧葬费等非劳动报酬。
3.基数上下限限制
下限: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部分地区分档,如按岗平工资60%、80%、100%设定,第一档约393元/月)。
上限: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具体标准由各省人社部门公布。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单位
1.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代扣代缴社保费;
2. 按核定基数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
用工单位
1. 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包含社保费用的薪酬总额;
2. 遵循“同工同酬”原则,确保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工资标准一致,间接影响基数水平。
四、常见问题与合规风险
1、按最低基数缴纳的争议:
部分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统一按社平工资60%(如养老保险最低档760元/月)缴纳,但若员工实际工资高于下限,此行为涉嫌违法,员工可主张补足差额。
2、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不一致:
公积金基数需与社保基数联动调整,若单独降低公积金基数,可能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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