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通常要求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某些严重的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等。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例如曾有过虐待、伤害儿童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作为收养人。
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年龄差距限制,且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特殊规定:
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以及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的限制。
此外,收养孩子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一般来说,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相对来说流程可能较为规范和快捷。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具体流程:
准备材料: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提交申请:收养人前往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审查与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收养人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等进行评估。
公告: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民政部门会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60 日。公告期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
登记发证:经审查、评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此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一些条件上相对宽松,比如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等限制。但具体是否更快,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为可能也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查等程序。不同地区的收养流程和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详细情况,以确保收养程序顺利进行。
收养孩子后,上户口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准备材料:
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这是办理收养落户的关键材料,证明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收养人相关证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收养人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若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还需提供其原户口簿;收养人若依法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二、向户籍部门提出申请:收养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如果是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等,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审核与办理:
信息审核:户籍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申报捡拾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等收养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还会主动和报案地派出所先行沟通,确认是否已履行采集拟落户儿童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 DNA 数据库比对、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必要程序。
办理落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户籍部门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将其户口落入收养人名下或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等。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在 1-10 个工作日左右,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办理收养孩子上户口手续前,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咨询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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