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伍兵补贴新政策主要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36元;对河北、山西、吉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892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860元。
参战退役军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对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48元;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472元。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与参战退役军人相同。
烈士子女: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此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费等多项补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住房资金、保险基金等。
城镇兵退伍费根据退伍方式不同,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复员费: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住房资金: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服役期满,按现行标准,中士约为9.73万元,上士约为13.5万元,四级军士长约18万元。如在服役期间办理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将个人住房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奖励工资: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镇兵退伍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主要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具体来说,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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