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5年10月,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环保关系: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相邻防险关系: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行使相邻权应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农村房屋有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农村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相邻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八章(第288-296条)以专章形式规范相邻关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房屋。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纠纷处理原则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具体如下:
有利生产:强调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顾全大局,把发展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尽量减少对生产的影响。一方在从事生产活动中,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
方便生活:要求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尤其要保护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要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的生活不便。
团结互助:倡导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矛盾。
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强调要坚持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实现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要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状和先后顺序,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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