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因旧伤复发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病死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死亡抚恤金2025年的最新标准如下:
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如果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若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同样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其遗属可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还会发放定期抚恤金,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军人死亡后,其父母的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具体如下:
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军人的父母,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如果军人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此外,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会根据不同的功勋荣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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